问题 | 著作权受保护的对象 |
释义 |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一、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二、著作权纠纷调解的基础是什么 著作权纠纷调解的基础是双方统一参与调解。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其中有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的矛盾;传播者或使用者之间的矛盾;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之间的矛盾;版权产业界与版权产品消费群体之间的矛盾;个人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等。为了促进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有序传播和使用,权利人、使用者和传播者都迫切希望:出现矛盾以后,可以通过较为便捷的方法进行调解解决。目前,我国著作权纠纷调解主要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三种主要渠道。 据统计,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诉讼中版权大概占到70%以上,在版权问题诉讼中,网络环境下版权占到70%,而且这类案件数量还在快速增长。近年来,法院系统逐步加强了法院调解工作的力度。由于在法院调解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基本能够顺利执行,解决了许多版权纠纷,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且必须具备相应的诉讼条件,解决纠纷存在相对程序严、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 我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都赋有版权纠纷调解职能。行政调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应当事人请求,调解双方的版权纠纷;二是在立案查处侵权案件中,征得当事人同意,根据案情进行民事调解。由于版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威性和本身承担行政执法职能,行政调解协议能够比较好的执行。与法院调解相比,行政调解具有程序简单、成本较低的特点,受到权利人的欢迎。由于我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编制以及其他行政资源十分有限,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请求后,通常只能对部分重点纠纷进行调解,无法满足社会需要。 随着版权纠纷日益增多,一些社会组织开始从事版权纠纷调解工作。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是行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例如前文提到的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些行业协会受会员的委托,聘请专门的法律人才,为会员或非会员提供法律服务,代表或协助当事人进行纠纷调解。鉴于这些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同时具有专业化人才,在解决版权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成为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力补充。如何建立社会调解的权威性和提高调解效力,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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