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物权编的主要变化 |
释义 | 《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法典时代。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受到广泛关注,从安家置业、物业邻里、大小物件归属、各类土地权属,均做了相应的规定。今天,我们梳理一下《民法典》物权编有哪些主要变化以及亮点。 一、《民法典》物权编的主要变化内容有: 1.通则中的规定 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关于所有权 (1)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3)规定公共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归业主共同所有。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3.关于用益物权 (1)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2)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3)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4.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物权编在担保物权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扩、一放、一收上。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主要亮点有: 1.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2.三权分置,增加土地经营权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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