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平责任原则特点 |
释义 | 1、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 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3、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 4、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按过错责任来处理有关案件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一、过错相抵的限制因素 过失相抵原则在适用中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所应斟酌的受害人过失,限于重大过失。 2、在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不适用过失相抵。 原因是: (1)加害人所负义务为法律上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性义务,如违反系法定义务之违反,加害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受害人即使有过失,但其所违反的仅属非真正法律义务,即对自己的安全利益疏于注意的义务,在其因此而增加加害人责任外负担时,依公平原则,应减免加害人的责任。但加害人故意侵权或者因重大过失侵权,其故意违反法律义务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与受害人疏于注意自身安全的行为,非属同质可比之过失,自不应对受害人过失予以斟酌。 二、工伤认定的主观标准包括什么 工伤认定的主观标准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从用人单位而言,工伤赔偿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工伤赔偿责任最初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遭受伤害后,必须证明雇主有过错才能得到雇主赔偿,如不能证明雇主有过错,那么劳动者就无法得到雇主赔偿,雇主因对伤害无过错(无证据证明)的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样的归责原则,表面上符合法律一般精神,但实质上否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在实际劳动过程中,由于劳动本身的复杂性,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伤害的原因,对于相对于雇主而言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大量的劳动者因为举证不能而得不到工伤赔偿。这对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随社会的进步,各国对工伤的归责原则,均由过错原则改变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不以雇主有过错作为承担要件,雇主是否在伤害中有过错,都在所不问。这一转变,切实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从劳动者角度而言,认定为工伤要求伤害是职工在非故意状态或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发生的。工伤赔偿责任单纯适用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考虑劳动者的主观心态而认定工伤,是不公正的。应当说,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排除了职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的一般规则,而非绝对规则,职工的自身故意会产生排除该原则的效力。但如果不是职工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而是因职工过失或外来力量所致,那仍应适用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为工伤。当然对职工重大过失所致伤害,为体现公平,可以由用人单位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帮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导致伤亡的以及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三、关于雇员受害赔偿案件雇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雇主的归责原则,一般以过错推定为原则、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即一般情况下推定雇主存在过错,雇主如果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可以相应地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解释》第二条也继承了该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由于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受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雇员仅有一般过失时,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因此,确定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则成为雇主能否减轻责任的关键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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