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州市居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费。费用不计入困难户最低生活保障。员工和城镇居民可获得每月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适当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承担50%。其他人员由地方政府解决。农村居民可获得奖励或养老保险。独生子女父母在就业、住房、扶贫、子女教育和医疗等方面享有优先照顾。不同人员的独生子女费发放和资格审核有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 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孩子的,符合了计划生育的规定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男子年满六十周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广州市居民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用不会计入到困难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中。 属于员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独生子女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本办法中的本市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市本级和区、街、镇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财政核拨)和公益二类(财政核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市行政事业单位中退休领取养老金人员(含非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的工勤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资格审核确认,奖励金随养老金渠道发放(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户籍地委托代发单位发放)。 3、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执行,当地规定由工作单位支付的单位应当支付。 结语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广州市居民,如果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了一个子女,且男子年满六十周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费不会计入困难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中。员工和城镇居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费用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其他人员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农村居民可以获得奖励或办理养老保险,并享受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的优先照顾。根据相关要求规定,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市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都可以享受相应的计划生育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