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心梗死亡医院未尽监护义务担责二成 |
释义 | 中国法院网讯一患者因心脏发病前往医院就诊,在医生和患者陪同人员均未在急诊病房的情况下,患者因病情加重倒地死亡。7月14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固始县人民医院对患者李某死亡承担20%的责任,赔偿李某家属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6887.04元。 患者李某生前系信阳市某局干部,2007年10月17日,李某前往固始县出差。次日上午,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在他人护送下于中午12时许前往固始县人民医院就诊,在该院急诊室接受诊治。值班医生经诊断,患者为心脏问题,遂进行心电图检查,肌注镇病剂。嗣后,医生令其卧床休息,但李某因胸部剧痛无法平卧,遂下蹲于诊断床边。值班医生见状,未作特别交待,并离开急诊室,在医生办公室开处方;随患者前来的一名陪护人员也跟随医生等待持处方划价取药。12时10分许,李某因病情加重昏迷倒地,头部磕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李某系心源性猝死。2008年10月,固始县法院委托河南省医学会对李某死因进行鉴定。2009年2月,该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院对患者疾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急诊科医护人员配备不足,未对患者严密监护,未留陪护,医嘱未下病危通知;未强调让患者绝对卧床休息,导致患者摔倒,头皮挫伤,违反了对心肌梗死患者的医疗护理常规。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因病前往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履行应尽义务。鉴于李某就医时系急诊患者,医方应提供相应的医护手段,但医方未及时给于患者应有的重视,导致患者在急诊室无一人陪护的情况下因病情加重倒地,最终不治而亡。根据法定机构鉴定,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最后,法院酌定,被告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作出上述判决。 一、医院有权没收病历吗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也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1987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予调阅。 法律规定允许患者或家属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复印病历并将复印病历封存,存放在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于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由专家组启封。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医院不向患者提供病历是有根据的。然而,患者想不通。有患者认为,看病属于一种特殊消费,病人应有权监督医疗诊治的正确与否。医院连病历的复印件都不给病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在暗处,病人在明处,双方不平等。 而医生则认为,病历是带有档案性质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非常专业,如果交给病人,除了可能发生涂改外,病人在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随意对病历记录和自身病情产生疑虑或随意求医,都可能产生负面作用。有关人士指出,现行的病历制度的确给医院和患者添了不少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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