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选择与注意事项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打官司时常用的解决纠纷方法——诉讼,并着重强调了在诉讼过程中聘请律师的注意事项。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需要注意律师的资格、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聘请律师的协议和付款方式等。同时,还需要了解律师的工作范围,避免律师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在聘请律师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充分信任和支持律师的工作,与律师保持经常的联系,并及时向律师索取有关委托业务的文件。 法律分析 诉讼,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官司。当人们遇到纠纷,但不知道如何解决时,通常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比较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之一。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考虑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以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但是,聘请律师也有需要注意的技巧。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也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请律师时,必须审查律师的资格,确保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 2、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3、签订协议。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打赢了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各是多少钱,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又分别是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4、授权明确。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不明确授权范围。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5、慎重付款。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话深信无疑,只要律师要钱,他都毫不在乎。一审官司打输了,律师提出上诉,他不加考虑,一一照办,交了上诉费,再交聘请律师费,一点不心疼。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请办案人吃饭和找人疏通关系等社交活动费更是大方,往往倾期限所有。一旦官司输了,方大梦初醒,直呼上当,后悔莫及。因此,对律师索要的按规定应收取的正当费用以外的所谓活动费一定要加以拒绝。二、聘请律师注意事项1、律师费是由聘请人和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案件的难易程度、所需的工作时间、责任大小等因素,共同协商确定的;2、聘请人应向律师客观地介绍委托事项的全部情况;3、充分信任和支持律师的工作,与律师保持经常的联系;4、及时向律师索取有关委托业务的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看完以上内容后,相信大家已经清楚,要是打算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打官司的话,具体该如何请律师了吧,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些地方是需要当事人注意的。 结语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在打官司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当事人可以选择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但必须审查律师的资格并了解其执业机构。在聘请律师时,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费用,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要详细约定。同时,当事人还需要授权律师明确其职责范围,避免因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最后,当事人需要慎重付款,拒绝律师索要的所谓活动费等额外费用。聘请律师时要注意客观介绍委托事项、充分信任和支持律师工作、及时索取文件,这些都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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