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招投标活动是一种规范的采购方式,具有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并存的特点。 问题一: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 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可以获得一定经济收益,所以在与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行为具有伴生性的特点,即招投标行为的本性决定了虚假招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陪标等违法行为是市场的伴生物,具有长期性、固有性,不会因为市场成熟、加强监管就完全消失。 问题二:监督管理质量需要不断改进。 计划经济长期影响下“重审批、轻管理”甚至“以审代管”的行政习惯。一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紧抱有利可图的审批权不放,而一旦审批过了就以为万事大吉,懒得再去检查和监管。市场行为从来都是动态的,没有一个违法经营者会心甘情愿地自投罗网,需要监督管理部门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和不断推广。监督管理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得市场主体由被动接受监督转向自律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