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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蔽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释义
    1、项目经理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总负责,项目部负责将各项目责任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2、施工过程中,质检员、质检工程师经常在工地施工面检查,及时指出工程中
    的不合格处。
    3、隐蔽检查中必须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
    4、对关键工序、特殊工序要在质量计划中设立质量控制点,上道工序检查不合格的不准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
    一、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根据不合格的情况不同处理方式如下:
    一、如果是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质量不合格,存在一定缺席,但可以通过整修等方式使其合格,且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的,可以对这些不合格的部分采取返修的方式处理。
    二、如果建筑的承载力存在质量缺席的,可以通过加固处理的方式处理。
    三、如果建筑的质量问题通过上述方式都无法解决的,则要通过返工的方式处理。
    四、如果建筑的质量缺席采取返修或者加固的方式都无法弥补,并且也无法返修的,可以通过限制使用的方式来处理。
    五、如果建筑的质量问题采取以上四种方式都无法解决的,则对建筑进行报废处理。
    六、如果建筑的质量问题是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作处理: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2、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3、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
    4、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二、工程建筑监督站职责范围是如何的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3、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6、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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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4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