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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双方都有哪些权利义务
释义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出卖人应按照约定事宜交付标的物,且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3、出卖人的取回权;
    4、买受人的回赎权;
    5、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等。
    一、购受人拒收标的物的法定情形
    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法定情形: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出卖人多交标的物,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的;或者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其中一批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等情形。
    二、商品房的留置权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吗
    留置权不适用买卖合同,一般是采用定金担保的方式。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合同中约定履行地要怎么确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4.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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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7:4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