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吗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一方欠债的情形,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的。对于一方欠债以自己消费的情形,其另一方是没有义务偿还的;对于夫妻一方欠债,为夫妻日常生活共同支出的,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有义务偿还的。 一、妻子欠债丈夫有义务偿还吗 如果丈夫的欠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义务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能够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情形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赌博的欠债另一方是否有义务还 对于夫妻一方欠下的赌债,另一方没有义务帮助偿还。因为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配偶只对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三、夫妻有一方欠债不还要债权公证吗 夫妻有一方欠债不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要为对方还债。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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