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徐女士是A市人,于2001年与H市的刘某相识并结婚。刘某在婚前于H市有栋自建房屋,结婚后,夫妻两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 2013年因H市政策出台,该栋房屋需被征收,刘某作为本村村民,与村委会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后,获得130平方米的安置房。2015年徐女士起诉刘某要求离婚的同时请求法院分割2间房屋。 2间换置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该房屋是刘某婚前的自建房屋,则关键便是街道办出具的《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 一、若《细则》里规定,拥有本村户口才可以享受拆迁待遇。 1、徐女士没有该村户口,不能享受拆迁待遇且被拆房屋是刘某婚前自建房屋,属于刘某婚前个人财产,换置房仍是刘某个人财产,徐女士无权请求分割。 2、徐女士虽然没有该村户口,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拆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但是根据《细则》只能换置100平方米,而刘某置换了130平方米,则扩大的30平方米需要另行购买,则此时扩大面积的补差额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女士可以对该部分请求分割。 二、若《细则》规定,安置房屋面积是按照安置人口数进行安置,此种情况下,徐女士即使没有本村户口也属于本安置人口,此时130平方米的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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