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过程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三)听证主持人: 1、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2、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3、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纳税人发现政府官员违法的话是可以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的,两者相比之下税务听证的范围较小,但是可以在作出或者履行义务之前申请,但是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在履行全部纳税义务之后才能够提出申请,才会被国家税务机关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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