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有共同债务的,原则上,离婚时就应当约定好各自对于债务的清偿比例,如果离婚时没有做出约定的,还可以离婚后再约定。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协议离婚,双方就达成的意见依此订立离婚协议书,以此履行。如果是起诉离婚的,双方依然有协商的权利,不能协商一致的即由法院来判决,当事人则按照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或者判决来履行清偿义务。 另外,判断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债务的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者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的情况,则此时不论债务用途,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一方单独举债,要认定某笔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则主要要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