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1、准备申请材料:(1)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约定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储蓄还款存折(卡)3)填写《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在缴存银行领取《申请表》或登陆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2、委托人单位验证账户信息。委托人将填写的《申请表》交其所在单位(为本人缴交公积金的单位),由单位填写委托人身份证号、公积金缴存账号后,加盖单位公积金预留银行印鉴,以验证委托人公积金存款账户信息的真实准确。 3、至缴存银行办理委托扣划授权。(1)缴存银行登记委托扣划还贷信息,打印《登记回执》。(2)缴存银行办理委托扣划还贷授权,签订《委托扣划公积金还贷授权书》。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