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有哪些,如何签订 |
释义 | 1、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中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是法人组织。 2、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内容。 3、服务内容质量,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环境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管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内容等。 4、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约定的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开支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酬金制条件下,酬金计提方式、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公布及其争议的处理等。 5、物业经营管理包括,停车场和会所的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收入分配办法;物业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经营与管理。 6、承接查验维护。 7、专项维修资金,包括这部分资金的缴存、使用、续筹和管理。 8、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的约定和处理、免责条款的约定等。 9、其他事项,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争议处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归属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一、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1、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售房单位徐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的管理工作。 2、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售房单位选聘管理单位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售房单位在与商品住宅购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4、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建设部制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前期物业管理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服务协议的各项条款。 5、自房屋销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重新委托管理单位之日止,由售房单位选聘管理单位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6、管理单位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售房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终止情形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届满,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锁定的起始时间。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尚未选聘任何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再进行管理,也可以与开发商继续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对物业进行管理。在继续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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