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失业: 1.对国家而言,是统计人口就失业状态资料的基础数据。 2.对个人而言,失业证是领取失业保险的合法证明。 3.失业证由市劳动局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各区、县、街劳动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 4.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正式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镇失业人员及企业内的城镇劳动力均适用失业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 领取失业保险金 :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