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市公司并不都是国企,上市公司的大多数均为私人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