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村委会换届由县级民政部门管。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7人或9人组成。选举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三种。 法律客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