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别除权 |
释义 | 破产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针对债务人特定财产行使该权利。破产别除权的行使原则包括申报债权、清偿债权、争议处理等。别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部分归入破产分配。 法律分析 一、破产别除权是哪些 破产别除权是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三种。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破产别除权有如下的特征: 1.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 2.针对债务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3.是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债权人不行使别除权。 三、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 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按中国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人应与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样申报债权,同时别除权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时,还应当与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接受债权调查。 2.在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首先应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除权。 4.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 5.别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6.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时,超过部分应归破产财产纳入破产分配,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大于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后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结语 破产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破产别除权的特征包括针对债务人特定财产行使权利、是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等。在破产程序中,别除人需向法院申报债权,并经清算组审查同意后清偿债权。若别除权金额有争议,清算组应将价款单独提存。别除权人可放弃优先受偿权,并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担保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入破产财产分配,债权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部分可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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