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荒山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 |
释义 | 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哪些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6、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在公园里设立的餐馆、茶社等)。 8、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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