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是:对于被害人不能出庭或不便出庭的,被害人对公诉持有异议的案件且公诉人员在向法庭起诉时,不能充分表达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有必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以充分表达和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的等情况都需要委托代理人。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