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且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一、股份有限公司筹集资金的方式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二、如何处理股东撤资退出 股东撤资退出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1、股权转让; 2、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前者如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并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并备案;后者需召开股东大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的主要权利如下: 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3、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 4、发给股票请求权; 5、股票过户请求权; 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7、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三、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有没有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设限的是公司的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股份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有: 1、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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