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为对贫苦无依的人进行救助是必须的,用法律对此进行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将这一救助真正落实到实处;这样做体现了政府对这一工作的重视程度,能够在百姓心中树立政府的威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这样的规定能否落实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环境,特别是政治环境。因为只有统治者英明,能够励精图治,深深懂: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能够胸怀天下、心系百姓时,这样的规定才能够落实。否则,不能落实。 依据法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章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