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租房承租人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 1、新承租人名下无房,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口; 2、新承租人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3、原来的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