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个人医疗保险就诊证。2、出具二甲以上医院批准件(转诊转院单)。3、由就诊医院盖章的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以及出院小结。4、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以及报销人员有效银行卡或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