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应该是街道负责指导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以及召开。居委会不是业委会的上级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另外居委会也没权利和资格来指导业委会。至于选举的事情,只能是起到协助的作用。居委会的角色定位一定要清楚。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的规定,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上选举 业主委员会 ;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起诉撤销。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