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的规定 1、转让主体具有特定性: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因为宅基地的初始取得的无偿性,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和 社会保障 功能,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必须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转让农村宅基地时也要严格遵循这一规定。 2、转让的前提是转让方必须有住房保障 基于我国的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具有保障农民基本居住需求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特定功能,不能让农民失地、失去住房保障。如果一户村民因为以前拥有多处宅基地而导致村集体的土地分配不均,那么这种情况应该将其多出来的宅基地进行转让。 3、持有宅基地证明 宅基地证可以证明权利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涉及宅基地的转让必须要有宅基地证,以确定宅基地的权利归属,没有宅基地证的土地是不能进行转让的。 4、存在宅基地转让协议 转让宅基地必须要有宅基地转让协议,双方就转让宅基地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合意,并且签字确认。另外,转让协议还需要有见证人的签字以及村委会的证明。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的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和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审查。 4、审查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5、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6、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 7、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8、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什么是宅基地“一户一宅”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宅基地转让的示范 合同 ,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 宅基地使用权 变更手续。宅基地的转让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限于已有住房保障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此外还需要持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