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只适用于物权吗 |
释义 |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一、担保物权适合善意取得吗 适用。善意取得是民法领域比较重要的一项内容,主要规定在物权部分,善意取得分为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以及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我国民法典已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在用益物权中,作为区别于自物权的他物权的一种。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界历有纷争,包括债权说、物权说、混合说。 对此,我们认为物权说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本意和的权能方面进行论述,正确揭示了其本质。债权的本意在于得以请求义务方履行义务,在对方不能适时履行义务时得以取得权力救济,而物权的本质在于取得物的占有以便行使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在于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本质并不在于向集体组织或国家请求权利,根本在于对承包农地的使用、收益上。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应属于物权。另外,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扩张,我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据此,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诸如不动产用益物权及抵押权、质权等,亦可有善意取得的适用。 综上所述,《民法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确立为用益物权是恰当的,作为保护物权动与静的安全、维护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制度理所当然可以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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