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认定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
释义 |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财产。 第二、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第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所谓合理的价格是指不低于市价的70%或不高于市价的30%。 第四、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即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或者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是否为善意取得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意义,法律给予善意第三人以特殊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安全。但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因此,如果遗失物品是通过拍卖或从运营商处购买的,那么申请人可以向第三方支付购买遗失物品的资金,第三方有义务将物品退还给申请人;但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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