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第三人的法条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明确规定善意第三人的法条,保护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损害第三人权益,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了债权转让、履行顺序等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善意第三人的规定需要根据实际侵权情况来追究法律责任,可咨询律师进行合法界定。 法律分析 善意第三人的法条是《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说明了当事人不能利用合同来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对第三方造成了权益侵犯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善意第三人的法条是《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有关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是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的,涉及到造成了第三人利益损害的本质是属于侵权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的侵权事实后果来追究法律责任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结语 善意第三人的法条是《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如对第三方造成权益侵犯,需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未履行或不符约定,第三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善意第三人的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法界定,若处理不清楚,可咨询律师以明确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 前款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 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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