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拘役可以带衣服、被褥、毛巾、牙膏、牙刷等日常生活用品。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1、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2、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 3、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4、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5、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6、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7、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