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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性骚扰行为需要被骚扰人明确反对才成立吗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构成的核心是违背他人意愿,性骚扰与两厢情愿的调情、约会等相区分,是因为此类行为违背了他人意愿。有观点认为,判断性骚扰的关键并非该行为是否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而在于该行为是否是不受欢迎的。此种观点是从行为角度界定,违背他人意愿是从受害人角度界定,迫于压力表现为自愿的行为,事实上是违背受害人意愿的。受害人表示厌恶、反感、明确拒绝、警告或以反抗行为表示拒绝,都可以认定为违背他人意愿。曾经愿意进行与两性内容相关的交流或者接触,但后来表示不愿意延续的,如果继续纠缠不休,也可以认定为违背他人意愿。
    一、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如何采取措施
    一方面,这些单位负有为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而采取措施的义务。这是因为这些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使单位负有相应的义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发生和继续发生,也有助于建立多元化的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
    另一方面,这些单位应当釆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这些措施涵盖了事前的预防、事中的受理投诉和事后的调查处置各个层面。例如,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告知性骚扰的惩罚机制及救济程序机制,为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协助等。这些措施也必须是合理的。措施的合理性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多个因素予以考量。应当注意的是,单位除应当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义务,也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其他性骚扰的义务。
    二、性骚扰侵犯了当事人的何种权利
    性骚扰行为可能采取触碰受害人身体私密部位的行为方式,这会涉及身体权;也可能采取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影响受害人心理健康甚至身体健康,这会涉及健康权。在立法过程中,对性骚扰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何种权利存在争论。有的认为,性骚扰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形式可能侵犯的是不同的人格权,涉及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甚至自由权等。有的认为,性骚扰行为侵害的是独立的性自主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自由和精神自由的双重因素,无法简单地为上述权利所涵盖,甚至上述权利的侵害仅仅是性骚扰的二次结果。很多国家和地区规定了性自主的权利,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2款
    规定了侵害性的自我决定,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不同观点的共识在于性骚扰的侵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构成了人格权的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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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4: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