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困证的办理条件 |
释义 | 以下对象符合特困证办理条件: 1、特困供养对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一级的肢体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农村低保: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元/月的,且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按程序提出低保申请。 3、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家庭为:低保家庭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 4、孤儿对象: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分两类: (1)父母双亡的;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失踪方由人民法院出具失踪法律文书)。 5、困境(家庭)儿童对象:指非父母双亡,但事实无父母抚养的18周岁以下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分两种: (1)困境儿童。儿童本人重残(二级以上)、重病或者罕见病儿童(大病救助的病种范围)。 (2)困境家庭儿童。 第一类: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强制戒毒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儿童。 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重残、重病、服刑、强制戒毒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儿童。 第三类: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二、申报资料: 1、本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需明确是所在地户籍); 3、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情证明、受灾情况证明等。 4、家庭收入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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