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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释义
    

法律主观:
    


    在行政复议期间,一般不能够停止执行。但是如果符合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等情形的,则可以依法停止执行具体的行政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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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