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是怎么规定 |
释义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执行依据第一项是对房屋产权份额的确认,并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依据判决申请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房款按判决确定的房屋份额进行分割”于法无据,按理应该在立案阶段不予受理。但该案已经受理,法院如何处理颇有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执行案件的法定结案方式有执行完毕、裁定不予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四类。针对本案情况,有法院在发现申请执行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或执行依据无执行内容时采取的做法是裁定不予执行。笔者认为,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其适用的情况只有以下三种: 一、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违法无效、显失公正、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不予执行最显著的法律特征在于:适用的前提是案件在立案时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由此可见,立案后才发现申请不符合执行条件的情况,不应适用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针对一审程序有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从法律程序上看,诉讼审理与执行审理应该具有共通性,出现相同的法定情形,所采取的处理方法也应当相同。因此,执行立案后发现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可参照诉讼中的规定,应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申请。关于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的条件可以参考一下上边的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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