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
释义 | 我国的最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解决矛盾上移问题,明确派出机构的复议管辖权。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增强化解矛盾的实效,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直辖市、其他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等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该条同时规定了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和告知申请人的程序,明确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不得再自行转送。 二是在保护人民群众复议申请权的同时,对个别领域滥用权利行为进行规范。为解决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处理领域案件程序空转的突出矛盾,保护和规范当事人权利,遏止极少数人恶意消耗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现象,经与国务院法制办和各级法院沟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规定》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同时,对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申请明确了处理方式。一方面,规定对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告知义务的五种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鼓励被申请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另一方面,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加强对人民群众权利救济的服务和引导,向申请人释明投诉举报事项依法维权的渠道。 三是打造阳光复议,推行行政复议程序和结果的公开。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透明度和权威性,进一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明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渠道、受理行政申请的情况,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告,并逐步推动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四是尝试“瑕疵治愈”,探索新型行政复议决定方式。《规定》创设性地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正确,不损害申请人的实体性权益,但在事实认定、引用依据、证据提交方面存在非实质性瑕疵,且情节轻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予以指正,作出驳回复议申请或者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复议机关指正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告改正情况。这项规定可以有效防止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五是突出流程再造,建立繁简分流机制,优化行政复议程序。《规定》明确,一般案件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审查会、听证会的方式查清案件事实,也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组织专家论证;涉及标的数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标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规定》还对合并审理和简化答复程序的情形作出规定。 六是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打通维护群众权益的“最后一公里”。为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吸收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4号)的核心条款,梳理完善了复议决定履行的程序,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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