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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释义
    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种类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以及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两种情形。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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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