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下达裁定书? |
释义 | 裁定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写明结果和理由,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法律分析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拓展延伸 判决裁定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判决裁定书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一种法律文书,用于解决特定的法律纠纷。它适用于各种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刑事犯罪案件等。裁定书的下达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案件的性质、证据的充分性、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在判决裁定书的下达过程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确保裁定书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判决裁定书的下达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结语 裁定书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它适用于各种案件,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等。裁定书的下达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确保公正和合法。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判决裁定书的下达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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