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担保物被抵押后价值减少,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额外担保或增加抵押物等方式进行补偿,但具体方式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合同确认。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当抵押物的价值减少对于债务人履行债务有重大影响时,法院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减轻或免除抵押人的抵押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担保人应当及时补足担保物的价值或者增加其他担保,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履行债务所提供的抵押物质量或者价值不能保全债权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增加抵押物,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增加的抵押物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协助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四十八条: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抵押权人有权请求裁定将抵押物处分,但是以高于拍卖价或者评估价的价款处分抵押物所得的部分,不得据为己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被告提出抗辩的,由原告举证。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由双方各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