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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级防控是什么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第一级预防,亦称为病因预防
    这是最积极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措施如下:
    (1)针对机体预防措施:增强机体抵抗力,戒除不良嗜好,进行免疫规划接种,做好婚前检查。
    (2)针对环境的预防措施:对生物、物理、化学有害因素做好预防工作。对遗传致病因素作好预防工作。加强优生优育和围产期保健工作,防止近亲或不恰当的婚配。
    (3 )对社会致病因素的预防:对心理致病因素作好预防工作。不良的心理因素可以引起许多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癌症、哮喘、溃疡病等大多与心理因素有关。
    2.第二级预防亦称“三早”预防
    三早,即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它是在疾病初期采取的预防措施。对于传染病,"三早"预防就是加强管理,严格疫情报告。除了及时发现传染病人外,还要密切注意病原携带者。对于慢性病,"三早"预防的根本办法是做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医务人员的诊断、治疗水平。通过普查、筛检和定期健康检查以及群众的自我监护,及早发现疾病初期(亚临床型)患者,并使之得到及时合理的治疗。
    3.第三级预防亦称康复治疗
    是对疾病进入后期阶段的预防措施,此时机体对疾病已失去调节代偿能力,将出现伤残或死亡的结局。此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痛苦,延长生命,并实施各种康复工作,力求病而不残,残而不废,促进康复。
    4.零级预防可称为病源预防
    这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曾光研究员在2002年出版的《现代流行病学》一书中提出来的概念。就是防治或减少致病因子的发生。比传统意义上的一级预防更提前,可以看作预防工作的关口前移,从源头抓起。而政府在“零级预防”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制定政策等措施,防止阻止疾病源头进入国家、进入社会,采取措施防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因子出现,实现零级预防。
    四级预防是健康促进的首要和有效手段,是现代医学为人们提供的健康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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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6: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