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表现为未足额出资、以实物出资未过户或未交付、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股东要求替代出资、实物或非货币财产价格明显不足。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足额出资。 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但实践中存在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他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一条 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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