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量事故分为哪三类? |
释义 | 法律分析: 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第二类: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第三类: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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