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三部分构成。其中:中央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一方面考虑城乡居民老年保障需求,另一方面考虑财政负担能力。地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一是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和生活成本差异,明确地方政府发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责任,二是考虑到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部分年龄较大的老年居民没有缴费或缴费年限不长,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或金额较低,但他们过去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三是地方应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从待遇“出口端”激励个人长期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