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参加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释义 | 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知“七不准”的相关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本地、本部门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组织、从事、参与非法融资活动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非法集资整治与规范工作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责任。 利用债权债务纠纷,策划、怂恿、参与打砸抢、绑架、非法拘禁人质、煽动闹事等违法行为,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职人员不得参与哪些类型的集资活动?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 1、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2、组织、从事、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 3、组织、从事、参与高利转贷行为; 4、为民间高利贷活动提供担保; 5、为高利借贷活动、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方便和保护; 6、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回报; 7、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偿或低息借款,高利出借资金给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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