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 批准逮捕 是指中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 逮捕 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如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发生了违法行为后,公安机关也是会对犯罪行为进行 立案 调查,当掌握了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实后,也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在提交逮捕申请后,也是需要将相关的材料和 证据 一并提交,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充分后,也是会驳回逮捕申请的。 综上所述,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批捕的决定是建立在有确凿的证据上面的,所以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那么是不会批捕的,而批捕程序一般都是由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来决定,都是需要通过证据来决定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