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包庇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活动。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与本案的庭审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国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其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充分的证据,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换句话说,如果,我说的是如果被告人XX知道其他人在商量什么,仅仅事知道而已,既未参与,也未发表任何意见,也不能据此认定其包庇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看到其他人犯罪而没有制止或予以举报即构成犯罪。 三、被告人XX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犯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一)包庇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二)包庇的行为是积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三)包庇人的包庇行为必须在犯罪人犯罪之后实施,必须具有主观的直接故意。被告XX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证据显示,被告人XX在案发当天的情况下,其主观上根本不存在包庇其他被告人的直接故意,也不能从其行为上来判断可以得出被告人XX具有包庇的主观故意。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没有任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国家公诉机关指控以包庇罪追究被告人XX的刑事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没有帮助涉嫌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或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坏罪证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因此,请求法庭在合议时查清事实,审清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XX作出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谢谢!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