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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污染应当由哪些人承担责任
释义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一般是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
    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环境污染的诉讼案件由谁承担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证据。但在环境污染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笠是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实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属于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依法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作为被告的污染企业自行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告的污染企业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污染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知,环境污染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被控告环境污染侵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本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由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事实主张成立。其实质便是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适用本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现实中的环境污染共同侵权,从各行为人的角度考察,在污染者彼此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一般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污染者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主要是污染者的行为在导致损害的结果中所占的原因力的比例。另外,还应考虑排放地距离、排放持续时间、污染物的致害程度等其他因素。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方面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该内容由 王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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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1:3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