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孩子判给女方,现在女方不想要孩子了该怎么办 |
释义 | 夫妻离婚后,女方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但对方不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意见,女方有更大可能获得抚养权的情况包括:孩子年龄小于两周岁、女方已做绝育手术而男方未做、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男方有过错、男方有不良嗜好、女方思想品质好且有时间照顾孩子、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也提到了相关规定。在争执时,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必须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而多数情况下,女方在离婚时想要争取的孩子的想法更为强烈一些,但是此时对方又不同意,离婚女方想要孩子怎么办? 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其它家庭成员状况。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形: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2、两周岁以上孩子,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大的。 3、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会影响其成长的。 4、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差距不大的前提下,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的。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结语 在夫妻离婚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女方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提供能为子女提供更好学习生活条件的证据。同时,如果男方有过错或存在不良嗜好,法院更有可能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此外,孩子的意见也应被考虑,尤其是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将根据各方面条件综合考虑,确保孩子的利益和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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