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长期(60天以上)居住外地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驻外地工作的在职职工可办理居外就医。 参保人员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外医疗登记表》,指定3家居住地医疗机构(包括1家当地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2家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携本人社会保障卡,至参保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姑苏区参保人员至市社保中心)办理居外医疗登记手续。 对长驻外地工作的在职职工,其《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外医疗登记表》应事先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 (1)长期住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 第一步,符合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市内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市异地就医结算申请(变更、取消)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结算备案申请。 第二步,参保人员办妥备案登记手续后,在居住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划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 结算方式: 应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应由参保地医保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互为垫付并定期结算。 在居住地非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本结算年度内至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 (2)长期住在江苏省内的: 第一步,符合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至参保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姑苏区参保人员至市社保中心)办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手续。 由于苏州市社会保障卡在市外异地无法兼容读取,对办理省内跨市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市区参保人员,将视为同时申领省标准社会保障卡。 第二步,参保人员办妥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通过设置在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的“自助制卡机”即时进行省标准社会保障卡制取操作。 第三步,异地就医人员持省标准社会保障卡,至就医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费用。(按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需办理异地就医转入接收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先至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