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在转出前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后需要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将其享受剩余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并及时通知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全额划转失业人员应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按失业人员应继续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划转。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失业保险待遇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